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镇**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06日14时47分,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辽P****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兴城市果园东路八一零医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松
检察官助理:任云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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