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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00时57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无某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6**)沿中山市古镇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对开路段时,碰撞道路护栏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医院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沈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2.4mg/100ml。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8316****53)

2、案卷2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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