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20时34分,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浙EB****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洪图线赵家浜路段被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的民警查获。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抽血及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丽
2020年0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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