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在嘉兴骏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售后经理时,在售后系统下载了包括客户姓名、电话、车辆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7月离职后,未经客户本人同意,私自将上述客户信息提供给其后续就职的嘉兴宝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展业务使用,合计13553条。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冬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45*******。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