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条**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城**号楼**单元**号。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1997年6月4日因伪造印章罪被太原市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城**号楼**单元**室伪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两枚公章,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大街**城**号楼**单元**室家中查扣“**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商行”两枚伪造印章,均为被告人沈某某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沈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张某某询问笔录;4.鉴定意见:印章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王松松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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