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1月14日沈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资格,为了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付交警检查,于2016年4月通过添加办理假证人员的微信,以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甘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凉州区共和街路段时,在接受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交通检查时,其向交警出示了该伪造的驾驶证,被当场查获。2019年9月2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6.48mg/100ml。2019年11月27日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截止到2019年11月27日未查询到沈某某(身份证号码:6223261988********)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身份证件管理法规,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陈 康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