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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造船厂员工,住靖江市********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被害人杜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持3210241974********号B2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靖江市斜桥镇阜前路与苗圃路交叉路口时,因驾驶机动车通过设有闪光警告信号灯且漆划人行横道线的交叉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车前左部撞击朱某甲驾驶后载杜某某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部,导致朱某甲受伤、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甲构成轻伤二级,杜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过程中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沈某某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分期赔偿各项费用计人民币900000元(保险公司赔付12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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