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邳州市**镇**村**城。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C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徐峡线(3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8KM+400M处,因遇有前方停车排队等候,借路西非机动车道超车时,将沿该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杜某甲驾驶的苏CT****电动车刮倒,致杜某甲当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杜某乙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4.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琳恒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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