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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70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住深圳市龙华区**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9时08分许,沈某某驾驶粤BDG****7号轻型封闭货车在罗湖村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通道口临时停车,在遇险情采取制动时错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车头与通道内由北往南方向行走的行人杨某某碰撞后导致杨某某倒地并发生碾压,造成行人杨某某受伤经罗湖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30日20时35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沈某某拨打110报警,留待现场配合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驾驶车辆临时停车时,遇险情采取措施操作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杨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同年8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到罗湖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关联查询信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证人证言: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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