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从**店出发,无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陕F*****号小型轿车,后经**路与**十字左转,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固县**路**路口附近,与行人被害人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沈某某把妻子陈某叫到现场,陈某打电话报警,沈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交警到现场后,把沈某某带到城固县医院抽取血液,后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经陕西省汉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40mg/100ml。经城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死者马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沈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案发至今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沈某某只支付3.5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景华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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