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付*号,现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蒙L*****号重型罐式货车沿五原县X7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7KM处,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被告人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2020年11月17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五原县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且对前方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21638元(其中包括丧葬费41638元),保险公司赔偿382700元,共计704338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五原县人民医院120派车单、巴彦淖尔市公安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归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凭证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蒙古德仕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检照片等;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珍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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