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鄂A****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黄孝公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花石村陈家岗路段时,遇行人芦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人沈某某所驾车与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芦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芦某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腔脏器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A****G”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前部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芦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芦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沈某某身份信息材料、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4.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乙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频资料: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37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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