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昌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长城牌冀C*****轻型普通货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卢龙县木井镇朱家桥村路段时,与前方顺向起步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解放牌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华星牌冀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沈某某及其乘车人葛某某葛文静、沈某某受伤,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葛某某、沈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河北省昌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昊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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