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6时30分左右,驾驶苏J8****小型普通客车沿盐城市盐都区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徐高速涵洞路段处,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徐某某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安峰
附:
1.被告人现住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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