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江某某近亲属王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江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兴云、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K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联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阳光装饰城北大门路段,遇前方路口交通信号放行,未能依次通过,与前方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乘坐人江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后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构成重伤二级。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成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5.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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