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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黄坑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黄坑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2日6时40分,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东风自卸货车沿澄海区国道324线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莲上镇南徽路口时,碰撞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弃车逃逸。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叶及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颅板骨折,左颞骨、左眼眶外后侧壁骨折,左锁骨骨折,属重伤。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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