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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从巧某某**镇向**镇**村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巧某某*****米(**镇**村**社)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2.证人贺某某、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客观存在,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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