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浙******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邑县铜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铜石镇某某村路段时与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孙某某后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2月13日在家中死亡。被告人沈某某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发破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希龙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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