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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镇**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经检验转向系不合格的云******号“王牌”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载货66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450kg,超载:6210kg)由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叁斗物流前往昌宏路。约08时55分许,沈某某驾车沿彩云北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叁斗物流附近路段时,遇冯某某推无号牌“青桔”共享自行车由左侧主道与辅道间的隔离绿化带开口处下来,随即冯骑车由沈车前左向右横过道路,沈见状驾车采取制动避让不及,其所驾车前部左侧与冯所驾车右侧及冯某某身体发生碰撞,冯某某连人带车倒地,致冯某某受伤。经鉴定,冯某某此次损伤伤情达重伤二级。在此事故中,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散页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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