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居住的西安市未央区**镇**号楼**单元**室,通过网络贩卖公户13套,从中获利40000余元,公安人员还在其居住的室内查获尚未交易的"公户"5套、印章15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买卖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其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建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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