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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居住的西安市未央区**镇**号楼**单元**室,通过网络贩卖公户13套,从中获利40000余元,公安人员还在其居住的室内查获尚未交易的"公户"5套、印章15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买卖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其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建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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