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2********,汉族,高中文化,武汉中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市,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2019年 2月21日,经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沈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1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沈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止,2019年8月1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8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管理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处站所改造维修项目”的招标公告(两个标段),招标人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公告发出后,被告人沈某某向时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主管的朱某某提出借用其公司资质用来投“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处站所改造维修项目”这个项目,并请托朱某某帮忙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一起报名围标,由被告人沈某某支付相关费用。朱某某同意被告人沈某某的要求后,通过自己直接联系及指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汪某某去联系的方式,为被告人沈某某分别借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两个标段进行围标,并跟这些公司约定好每家给2000元左右的费用作为报酬。在围标的过程中,朱某某为被告人沈某某筹集投标保证金77万元人民币,由朱某某安排他人向上述七家公司各转账11万元人民币用于缴纳该项目两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由被告人沈某某确定上述七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沈某某、朱某某共同实施以上行为后,2015年6月4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站所改造维修项目的一标段最终由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所借资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583239.78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二标段最终由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所借资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89525元的价格中标。之后,被告人沈某某对该项目两个标段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结算款最终流转至被告人沈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内。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共获利600497.82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上缴违法所得六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黄检侦监准延[2019]37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鄂检侦监准延[2019]739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领款单、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投标函、湖北**咨询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鄂检四部指辖函[2019]4号回复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刑他379号之一函、黄某某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银行流水、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汪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余某某的证言;3. 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麻正大鉴字[2019]005号、006号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承揽工程达到中标的目的,指使他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并确定多家公司投标报价,对投标项目进行围标。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志启
助理检察员:瞿晓敏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沈某某的联系方式:1880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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