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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赵某某重婚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里**,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因吸毒于2012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但未成功。2008年年初,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开始谈朋友,并于之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期间,两被告人还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岳某某、钟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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