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0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东里**乡**村**路**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谷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起,谷某乙(已判)、腾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等人以石家庄市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非法发放无抵押、无指定用途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服务费、家访费,以“套路贷”等手段诈骗学生钱财。2016年11月左右,谷某乙(已判)、李某某(已判)、张某某 (已判)等人相继出资入股,以“套路贷”放款模式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为催款手段,初步形成了风险共担、具有较强的利益动力机制且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7年5月,为规避有关部门打击处理,使放贷业务合法化,谷某甲安排人为该组织办理了河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公司”),由聂某某(已判)担任公司法人,并根据放款业务实际情况下设金融(或称放款)、催收、财务、中介等部门。最终形成了以谷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沈某某、聂某某、高某某(已判)等人为组织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谷某甲、程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等20余人为一般组织成员的人员众多、结构稳固、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具有极强的利益动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沈某某为该组织的股东及放款人,曾与王某某(在逃)等人合伙向客户放款;被告人谷某甲于2017年2月经杨某某介绍进入该组织,后为该组织的放款人,曾与张某某(已判)、聂某某(已判)等人合伙向客户放款。该组织通过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借款学生及其亲朋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形成了强大的心理震慑,迫于高额的债务压力及上门催收压力,部分借款学生被迫离家、休学、降级、离校甚至轻生自杀,致使部分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不敢出面作证,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秩序,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危害足以说明以谷静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在谷某乙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存续期间,组织内成员曾因放贷被公安机关调查,但该组织对此置若罔闻,不收敛、不收手,继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藐视法纪,危害一方,社会危害性极大。
经司法审计,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股东投入资金及借入资金合计645.447万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该组织放款收入共计645.0623万元,被告人沈某某在该组织共赚取工资26624元,利息90300元,分红49755元;被告人谷某甲在该组织共赚取工资53425元。
自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谷某乙的组织、领导下,为谋取最大非法放贷收益,达到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的目的,有组织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资金转账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借款金额的假象,后又以“保证金”、“家访费”、“服务费”、“违约金”、“利息”等各种名目将款项收回,在被害人还款过程中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倒贷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致使被害人背负巨大的债务压力及精神压力。若被害人无法如期偿还欠款,还会根据被害人借款和偿还情况,由放款人或催收部采用打电话、发微信语言威胁施压,多人前往被害人家中假扮“三角贷”、“讨贷公司”催收,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在被害人居住生活地点喷油漆、写侮辱性言语、张贴“寻狗(人)启示”、“摆花圈”等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债务。若被害人仍无法偿清欠款,该组织会采用委托律师,提供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实现自己的索债目的。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6年12月经谷某丙(已判)介绍加入河北森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投资1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及放款人,占5股,后又投入资金赚取利息,总计投入25万元,在加入公司初期其负责公司借款合同的保管,之后与王某某(在逃)一起合伙放款、催收,公司为扩大公司业务购买“浦小宝”网贷平台,由沈某某负责通过该平台进行网络放贷,2017年10月,沈某某因不服从公司管理,被开除撤股但未撤资,后沈某某向公司各股东利用非法放贷非法获利的分红成立的蒙克火锅投资入股3万元。被告人谷某甲于2017年1月经杨某某介绍以员工身份加入该组织,跟随张某某(已判)进行放款,后因业务能力较强,谷某乙、张某某同意让谷某甲单独放款。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的个案4起,谷某甲参与的个案9起。
被告人参与的有组织的犯罪事实:
1、仇某某被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案
2017年1月,仇某某被他人倒贷至杨某某(已判)处,并与杨某某(已判)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为使仇某某及时还款,杨某某(已判)伙同他人非法控制仇某某人身自由两日。后仇某某被杨某某(已判)倒贷至袁某某(已判)处,并与袁某某(已判)签订30000万元借款合同,仇某某实际到手的15000元现金全部偿还杨某某(已判)。2017年3月23日,袁某某(已判)指使被告人沈某某、谷某甲、王某某(已判)到仇某某学校以需要修改合同内容为由将仇某某骗至省三院见袁某某(已判),随后袁某某指使沈某某、王某某(已判)将仇某某倒贷至李某某(已判)处,仇某某与李某某(已判)签订33000元借款合同,仇某某实际到手30000元全部偿还袁某某。李某某(已判)为使仇某某及时还款,指使他人以近身跟随仇某某、要求仇某某家属还款等方式向仇某某试压,迫使其还款4000元。2017年3月,仇某某因高额债务的心理压力被迫休学。
此笔借款被告人沈某某、谷某甲伙同袁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共同骗取被害人仇某某23000元未遂(合同金额33000元,仇某某实际借款10000元)。
2、杨某甲被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案
2016年9月,在校大学生杨某甲在李某某(已判)、谷某丁(已判)处借款并签订14000元借款合同,杨某甲实际到手10000元。合同到期后杨某甲未还款,李某某(已判)将杨某甲交给谷某丁(已判)催收。2017年1月25日傍晚,谷某丁(已判)伙同袁某某(已判)指使被告人谷某甲将杨某甲从家中骗出,谷某丁(已判)伙同袁某某(已判)将杨某甲从晋州带至石家庄,并对其进行殴打、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倒贷还款平帐,经谷某丁(已判)与沈某某商定时间、地点后,次日上午沈某某以游玩为由邀约王某某(已判)(此时王某某尚未加入公司)到其公司,后谷某丁(已判)、袁某某(已判)将杨某甲带至海悦天地办公点,沈某某装做与谷某丁(已判)、袁某某(已判)互不认识,谷某丁(已判)、袁某某(已判)强迫杨某甲与沈某某签订46000元借款合同,沈某某让王某某(已判)用沈某某本人银行卡到银行取款,王某某(已判)将所取钱款全部交给沈某某,沈某某又将全部钱款交给杨某甲,杨某甲又将到手钱款全部交给谷某丁(已判)、袁某某(已判)用于偿还李某某(已判)的借款,后谷某丁(已判)、袁某某(已判)离开。沈某某要求杨某甲立即偿还欠款,杨某甲被迫与其母亲牛某某联系,牛翠巧碍于杨某甲与沈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存在,被迫同意向沈某某还款45000元。因时逢过年,经双商定年后还款,2017年2月12日上午,沈某某到杨某甲家中收款,牛某某将45000元现金交于沈某某,沈某某将借款合同交给牛某某后离开。事后,杨某甲因高额债务压力及心理压力割腕自杀,经抢救生还。
此笔借款被告人沈某某、谷某甲伙同李某某(已判)、谷某丁(已判)共同骗取被害人杨某甲35000元(杨某甲实际借款10000元,还款45000元)
3、李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3月2日,在校大学生李某甲经介绍到袁某某(已判)处借款并签订40000元借款合同,李某甲实际到手16000元。2017年3月4日袁某某(已判)与李某甲签订13000元借款合同,李某甲实际到手5000元。2017年3月11日袁某某(已判)与李某甲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李某甲实际到手8000元。后李某甲共向袁某某(已判)还款5000元;王某乙与李某甲签订30000元借款合同,李某甲实际到手14000元。后李某甲向王某乙还款20000元。因李某甲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谷某乙(已判)安排王某乙、沈某某等人到李某甲甘肃家中催收未果,后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使用自喷漆在李某甲家门口墙院及村中喷字,并在李某甲家村中撒寻人启示传单,企图通过以李某甲在其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方式给李某甲施压,逼迫李某甲及其家人还款。
此笔借款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乙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甲39000元未遂(合同金额68000元,李某甲实际借款29000元)
4、陈某某被诈骗案
2017年5月9日,陈某某经介绍到刘某某(已判)处借款并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陈某某(已判)实际到手7000元。2017年5月15日陈某某到他处借款时,刘某某(已判)以陈某某违约为由要求陈某某还款,后又将陈某某倒贷至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在逃)处借款并签订24000元借款合同,其中20000元用于偿还刘某某(已判)的借款,2000元为中介费用,2000元转回给王某某(在逃),后沈某某、王某某(在逃)派人看着陈某某到2017年5月21日下午。2017年6月15日,沈某某、王某某(在逃)带陈某某到其沧州吴桥县家中索要欠款,陈某某家人报警,经协商沈某某、王某某(在逃)同意陈某某家人还款27000元,陈某某家人当天还给沈某某、王某某(在逃)7000元现金,陈某某父亲向沈某某出具20000元欠条,并约定在2017年6月28日把剩余欠款还清。2017年6月25日,王某某(在逃)到沧州东宋门派出所将剩余20000元欠款领走。
此笔借款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共同诈骗被害人陈某某20000元(陈某某实际借款7000元,还款27000元)
5、张某某被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2017年3月,张某某经介绍到刘某某(已判)处借款并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张某某实际到手7500元。未到还款期限,刘某某(已判)、谷某戊(已判)以需要对张某某进行家访、更改前期签订的合同错误之处为由,将张某某骗至石家庄市海悦天地办公地点,途中刘某某(已判)、谷某戊(已判)在车上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谷某戊(已判)、谷某丁(已判)将张某某强行倒贷至聂某某(已判)处,并与聂某某(已判)签订26000元借款合同,张某某实际到手24000元全部偿还刘某某(已判)。后聂某某(已判)指派他人控制张某某人身自由,并两次带人到张某某家中对其家中进行催收。
此笔借款被告人谷某某伙同谷某丁(已判)、聂某某(已判)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8500元未遂(合同金额26000元,张某某实际借款到手7500元)。
6、李某乙被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2017年3月17日,在校大学生李某乙倒贷平帐被介绍至李某甲(已判)处借款并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李某乙实际到手12000元。后李某甲(已判)以还款为名控制李某乙人身自由,当天晚上李某甲(已判)指使刘某某(已判)在石家庄市华域城小区刘某某(已判)的租住地看管李某乙一晚,18日上午,李某甲(已判)等人继续控制李某乙人身自由,并带李某乙倒贷未果,晚上李某甲(已判)指使谷某戊(已判)在华域城小区继续对李某乙进行拘禁。19日李某甲带李某乙倒贷未果,后李某甲(已判)伙同被告人谷某某、聂某某(已判)等人带李某乙在栾城县某加油站附近与李某乙父母谈判要求还款20000元。为逼近李某乙家长还钱,李某甲(已判)伙同马某某(在逃)将李某乙及其父亲在艾朗酒店办公点控制人身自由一晚。20日上午10时许,李某乙母亲向李某甲(已判)还款20000元,后李某乙父子才获得人身自由。
此笔借款被告人谷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聂某某(已判)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乙8000元(李某乙实际借款12000元,后被迫还款20000元)
7、默某某被诈骗案
2017年8月17日,在校大学生默某某经介绍到袁某某(已判)处借款并签订30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用于偿还之前所欠他人的欠款,默某某在剩余欠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19日再次到袁某某(已判)处借款,袁某某(已判)让默某某向被告人谷某某借款并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默灿灿实际到手7000元,2017年9月9日,谷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扣留默某某还清其欠款,并联系其家人要求还款,后其父亲来到艾朗酒店向谷某某还款25000元,后张某某(已判)将借款合同交与被害人父亲并给写了收条。
此笔借款被告人谷某某、袁某某共同骗取被害人默某某11000元(实际借款14000元,共计还款25000元)。
8、刘某甲被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2017年4月12日,在校大学生刘某甲为偿还欠款经孙某某(已判)介绍至张某某(已判)处借款并签订40000元借款合同,刘某甲实际到手25000元。后张某某(已判)为获取更高利润,伙同被告人谷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将刘某甲倒贷至袁某某(已判)处,并签订50000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7天。刘某甲所得钱款全部归还张某某(已判)。后袁某某采用拘禁刘某甲、逼迫刘某甲女友邢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对刘某甲高邑县喷字、到邢某某山西家中要求其家人还款等方式对刘某甲进行催收。
此笔借款被告人谷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袁某某(已判)骗取被害人刘某甲25000元未遂(合同金额50000元,刘某甲实际借款25000元)。
9、刘某乙被诈骗案
2017年12月22日,刘某乙经介绍到张某某(已判)、被告人谷某某处借款并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1300元,其中以谷某某名义出资5600元,以张某某(已判)名义出资5700元,谷某某对刘某乙进行家访。刘某乙借款到期后未还款,谷某某把借款合同交给公司催收部催收。2018年1月下旬,谷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等人前往赵县刘某乙家催收未果,期间周某某(已判)威胁刘某乙到市里打一架。
此笔借款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乙8700元未遂(合同金额20000元,刘某乙实际借款11300元);被告人谷某某、周某某(已判)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乙8700元未遂(合同金额20000元,刘某乙实际借款11300元)。
10、杨某乙被诈骗、敲诈勒索案
2017年3月20日至6月6日,在校大学生杨某乙经介绍到杨某甲(已判)处借款五次并签订共计81000元借款合同,杨某乙实际借到手45000元。后杨某乙共偿还杨某甲(已判)64000元。2017年7月15日,杨某甲(已判)将杨某乙倒贷至被告人谷某某、聂某某(已判)处,谷某某与杨某乙签订一份25000元借款合同,杨某乙实际到手16000元,谷某某、聂某某(已判)、王某某(在逃)到沧州泊头杨某乙家中进行家访。合同到期后,杨某乙续期两次并支付续期费8000元。2018年1月21日,催收部负责人周某某(已判)伙同郑某某(已判)等人到杨某乙沧州泊头家中催收,杨某乙母亲在周某某(已判)等人的威胁恐吓下被迫还款20000元。
此笔借款被告人谷某某、聂某某(已判)共同骗取被害人杨某乙12000元(合同金额25000元,杨某乙实际借款16000元,后还款28000元)。
11、谷某甲等寻衅滋事案
2017年10月10日,谷某戌(另案)因一名借款客户还款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谷某戌(另案)给谷静乙(已判)打电话称其与张某某约架,让谷某乙(已判)带人去帮忙,后谷某乙(已判)在其公司的微信群中发布信息,要求其成员前去帮忙,后谷某戌(另案)、杨某甲(已判)及谷某已(已判)、张某某(已判)、谷某丁(已判)、袁某某(已判)、被告人谷某乙、聂某某(已判)等人前往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寓*单元**室张某某的办公室“说事”。双方一见面遂发生打斗,谷某戌(另案)、谷某乙(已判)、张某某(已判)、谷某丁(已判)等人对张某某等四人实施殴打,并用室内物品对该四人进行打砸,致使张买卖室内电视机、电脑显示器等物品被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总计6851元。
被告人沈某某诈骗数额总计78000元(既遂55000元,未遂23000元),敲诈勒索数额总计39000元(未遂);被告人谷某甲诈骗数额总计133200元(既遂58000元,未遂75200元),敲诈勒索数额总计28700元(既遂20000元,未遂8700元)。
综上所述,以谷某乙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沈某某、谷某甲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河北森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放款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为河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放款部成员、放款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谷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行唐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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