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8********,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汉族,文化程度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墩**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寨**巷**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丁,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丁,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8********,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戊,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戊,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己,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庚,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己,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庚,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吴某甲、汤某某、方某乙、黄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方某丙、吴某丁、张某甲、陈某某、方某丁、黄某乙、胡某某、方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戊、郑某某、方某己、方某庚、朱某甲、吴某己、吴某庚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吴某甲、汤某某、方某乙、黄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方某丙、吴某丁、张某甲、陈某某、方某丁、黄某乙、胡某某、方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戊、郑某某、方某己、方某庚、朱某甲、吴某己、吴某庚及同案人黄某丙(H某某)受同案人林某乙(绰号“阿某甲”、在逃)、张某丁(绰号“阿某乙”、在逃)、高某某(绰号“阿某丙”,在逃)的雇佣,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路**号**楼一厂房内生产假冒伪劣香烟。2019年11月2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沈某某、蔡镇听、方某甲等30名被告人及同案人黄某丙(H某某,另案处理),现场缴获双喜(硬)35条、红塔山(硬)16条、双喜(硬经典)26条、红塔山(硬经典)45条、白沙(精品二代)665条、云烟(硬紫)680条、云烟(硬紫)3250条、云烟烟支57万支、利群(硬新版)1993条、利群烟支1万支、无牌烟支15支、红塔山烟支(经典100)20万支,以及商标纸一批、铝箔纸一批、铝箔纸包装机一台、盒外透明纸包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416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香烟、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30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同案人黄某丙(H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等30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吴某甲、汤某某、方某乙、黄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方某丙、吴某丁、张某甲、陈某某、方某丁、黄某乙、胡某某、方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戊、郑某某、方某己、方某庚、朱某甲、吴某己、吴某庚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吴某甲、汤某某、方某乙、黄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方某丙、吴某丁、张某甲、陈某某、方某丁、黄某乙、胡某某、方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戊、郑某某、方某己、方某庚、朱某甲、吴某己、吴某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吴某甲、汤某某、方某乙、黄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方某丙、吴某丁、张某甲、陈某某、方某丁、黄某乙、胡某某、方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戊、郑某某、方某己、方某庚、朱某甲、吴某己、吴某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吴某甲、汤某某、方某乙、黄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方某丙、吴某丁、张某甲、陈某某、方某丁、黄某乙、胡某某、方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戊、郑某某、方某己、方某庚、朱某甲、吴某己、吴某庚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蔡某甲、方某甲、吴某甲、汤某某、方某乙、黄某甲、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方某丙、吴某丁、张某甲、陈某某、方某丁、黄某乙、胡某某、方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戊、郑某某、方某己、方某庚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联系电话:1596060****)、吴某己(联系电话:1775960****)、吴某庚(联系电话:1586021****)现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3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0份。
5.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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