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通过在菏泽市开发区火车站附近发散招嫖卡片等方式进行卖淫违法活动,2019年3月起多次向胡某某介绍嫖客进行卖淫,并抽取提成;2019年4月份向马某某介绍到百事得大酒店与嫖客田某某、刘某发生关系;和李某某2019年7月认识后,多次向李某某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
2、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通过在菏泽市开发区火车站附近发散招嫖卡片等方式进行卖淫违法活动,2019年8月份起胡某某多次介绍王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任某、仲某某等人分别在车上、大学嘉园、七天优品楼上公寓、汉庭等地方卖淫,每单抽取提成;2019年7月份起胡某某介绍吴某某与嫖客毛某、赵某某、吴某某等在宾馆、家中进行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介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玉
检察院助理 袁绍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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