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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祁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2018年10月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客户在网站或者移动APP上投放网页。在工作过程中,沈某某、祁某某在收取客户支付的相应费用后,向客户提供用于绑定和投放“钓鱼”网页的账户,客户利用“钓鱼”网页上的虚假广告引诱他人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内容,非法获取或经沈某某、祁某某协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抓获被告人沈某某,于次日在该区**镇**村**村组**号抓获被告人祁某某,现场起获手机、银行卡、电脑等作案工具。经统计,在沈某某、祁某某电脑和手机中起获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21条。

1.起获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扣押等书证;3.证人陈毛毛、陈文文、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6.电子物证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祁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盘14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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