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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王某甲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霞淮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日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渑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另案处理)、鲍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倒卖银行对公账户犯罪活动的上下线关系。2019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另案处理)、鲍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明知各自上线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私利,采取微信联系、各自分工、层层倒卖的方式,以沈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先后在福建省泉州晋江市东石镇工商所、泉州市泉秀工商所注册8个公司,并在泉州市工商银行开具8个银行对公账户。后王某乙将该8套对公账户资料(每套账户资料包括开户人个人信息、手机号码、U盾、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以115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上线张某某。得款后沈某某、王某甲、赖某某、王某乙、鲍某某等人将该11500元分肥。以沈某某名义开办的银行对公账户被犯罪分子用来接收诈骗款项,致使全国多名被害人被骗。

1、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丙在渑池县张村镇自己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65000元,该65000元分别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62327114080********、14080101096********,户名:********电子商行。

2、2019年10月10日至16日,被害人胡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自己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126088元,其中6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01096********,户名:********电子商行。

3、2019年10月12日至23日,被害人黄某某在贵州省水城县双水街道办********自己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4.85266万元,其中7300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62327114080********(该账户已注销),户名:********电子商行。

4、2019年10月16日至20日,被害人江某某在贵州省三穗县瓦寨镇********自己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4.8888万。该4.8888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62327114080********,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

5、2019年11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孙某某在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永胜社区********,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15万元,其中8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7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

6、2019年11月7日至12日,被害人栗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汇龙国际********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49万元,其中30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19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

7、2019年11月7日至13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46.88888万元,其中8.88888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38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

8、2019年11月13日至16日,被害人许某某新在山西省应县********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24.3776万元,其中10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0.6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xxxx,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

9、2019年11月3日至17日,被害人林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县夹关镇郭坝小区********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12.64万元,其中4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4.741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xxxx,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

10、2019年10月22日,被害人王某丁在陕西省榆阳区镇川镇镇川中学大门口附近自己家中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1.2241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xxxx9(该账户已注销),户名:丰泽区菲途电子商行。

11、2019年11月8日,被害人唐某某在宜兴市杨巷镇********利用“国彩汇”APP平台进行“投注盈利”时,被骗18万元。其中13.6518万元转入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3.6923万元转入沈某某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40801101096********,户名:丰泽区********电子商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领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王某丁等的陈述;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赖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审理阶段若退赔损失,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东石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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