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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牟某某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马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马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8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住湖北省武汉市**大厦**座**单元**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马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牟某某、李某某及蔡某某(不起诉)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上述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马某某市**汽修厂老板杜某某接自称消防大队李队长电话,以帮助购买军用帐篷、军用气垫为由被骗人民币17万元,被骗资金均于次日从杜某某银行账户转账至户名为蔡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进行侦查时发现,2019年12月,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向蔡某某收买银行卡及配套资料(银行卡、U盾、预留手机号卡及银行卡本人身份证)3套,并将收买的银行卡及配套资料于同年12月25日提供给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拿到卡后登录网上银行进行验卡,卡无异常便于次日出售给其上家老王、阿伟(人员信息待核实),其中蔡某某所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配套资料被不法分子用于杜某某被骗案的资金汇入账户。被告人沈某某、牟某某、李某某通过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赚取中间差价,从中获取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马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牟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牟某某、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蔡某某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娜

                     2020年9月28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起诉书》14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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