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钱东派出所,现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村**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投案,并被广东省饶平县看守所羁押,于2019年10月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 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现住广东省潮州市**镇**巷**号。 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钱东派出所,现住广东省汕头市**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汕头公安局新津派出所抓获,并被汕头市看守所羁押,于2019年8月2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微信寻找到其他诈骗团伙(身份尚未核实),由该合作团伙直接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以刷单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负责在唯品会平台选购苹果手机并生成支付宝付款二维码,二人将该二维码发送给合作的诈骗团伙,再由诈骗团伙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扫描二维码支付成功,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二人再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等“车手”前去收货地点取回被骗手机并及时变卖,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58628元。
1、2019年7月28日,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名为“天空实力带放已开双封”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2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2019年7月28日,被害人艾某某通过微信先后添加名为“娜娜一号店”的微信好友,名为“上善若水”的QQ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03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支付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在“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099元苹果手机后,生成代付款二维码并通过其他诈骗同伙发送给被害人吴某甲,被害人吴某甲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在“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598元苹果手机后,生成代付款二维码并通过其他诈骗同伙发送给被害人张某乙,被害人张某乙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在“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7100元苹果手机后,生成代付款二维码并通过其他诈骗同伙发送给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甲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2019年7月29日,被害人曹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竹某某在古交市镇城底工人村加到微信名为“闫心主持放单”的好友,对方称刷单可以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19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在“唯品会”平台分两次购买价值3398元的苹果手机后,生成代付款二维码并通过其他诈骗同伙分两次发送给被害人付某某,被害人付某某共付款6796元,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在“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199元苹果手机后,生成代付款二维码并通过其他诈骗同伙发送给被害人黄某乙,被害人黄某乙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杨某甲通过微信添加名为“静儿接单中”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以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33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名为“美琪接单中—刷单”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1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2、2019年8月1日,被害人董某甲通过微信添加名为“雪儿麻麻(接单中)”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58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3、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69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4、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0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5、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侯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5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6、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5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7、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7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8、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卓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5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9、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杨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0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0、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蓉华”的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1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1、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0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2、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后对方以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13197元苹果手机生成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3、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苏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20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4、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蒋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5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5、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4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6、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高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5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7、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崔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6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8、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何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06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29、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6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0、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肖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1、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2、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李某戊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01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3、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王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0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4、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罗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5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5、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陈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20794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6、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首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0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7、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王某丁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5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8、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史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7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39、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高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0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0、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孟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若离接单中”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3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1、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添加名为“徐冰实力代放(接商家)”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2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2、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张某丙通过微信添加名为“刘艳雪妈妈”和“圆圆姐妹”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58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3、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于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1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4、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林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25494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5、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19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6、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吴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20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7、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李某己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65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8、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王某戊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3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49、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毕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0、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何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4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1、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7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2、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娄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43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3、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吴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2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4、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张某丁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0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5、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王某己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38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6、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4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7、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姚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5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8、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刘某丙通过微信添加名为“黄苗苗”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以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59、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蒋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0、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姚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260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1、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6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张某某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2、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王某庚通过微信添加名为“Eden(在线派单)”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以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7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3、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赵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7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4、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杨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6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5、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李某庚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60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6、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奚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名为“悠然小叮当”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18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7、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名为“小娟在线接单”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8、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康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1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69、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黄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5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0、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王某辛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1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1、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汪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60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2、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杨某丁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6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3、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花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名为“代放落落,收徒,举报一起封”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19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4、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秦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48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5、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张某戊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94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6、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孔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7、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王某壬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8、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73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79、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高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0、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武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98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1、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毕某乙通过微信添加名为“上善若水”的QQ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25494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2、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张某己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24395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3、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秦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2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4、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张某庚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8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5、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6、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马某乙通过微信添加名为“A谢娜商家实力代放A”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7、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林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9700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8、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王某癸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8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89、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董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19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0、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蔡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850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1、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俞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微型名为“敏敏实力代放(已开双封)”的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2、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廖某甲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敏敏实力代放(已开双封)”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0697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3、2019年9月1日,被害人张某辛通过微信添加名为“淘宝店铺8号”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0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4、2019年9月1日,被害人王某甲一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5、2019年9月1日,被害人隋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4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6、2019年9月1日,被害人梁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7、2019年9月1日,被害人许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8、2019年9月1日,被害人陈某丁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99、2019年9月1日,被害人杨某戊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4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0、2019年9月1日,被害人曹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1、2019年9月1日,被害人姚某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4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2、2019年9月1日,被害人刘某丁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3、2019年9月1日,被害人罗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4、2019年9月2日,被害人张某壬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5、2019年9月2日,被害人李某辛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88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6、2019年9月2日,被害人李某壬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084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7、2019年9月2日,被害人陈某戊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审核接待兼派单人物”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25494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8、2019年9月2日,被害人李某癸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云开雾散”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09、2019年9月2日,被害人侯某乙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若琪接单中”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2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0、2019年9月2日,被害人廖某乙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商户杨梅 接商户接代放”的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1、2019年9月3日,被害人胡某甲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5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2、2019年9月3日,被害人盛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小莉宝”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7399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3、2019年9月3日,被害人黄某丁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客户杨梅接商户接代放”的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59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4、2019年9月3日,被害人胡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6996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5、2019年9月3日,被害人钱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123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6、2019年9月3日,被害人赵某乙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42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117、2019年9月3日,被害人胡某丙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商户杨梅 接商户接代放”的好友,对方称可通过刷单挣钱,后欺骗被害人扫码付款,该付款码实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通过“唯品会”平台购买价值8498元苹果手机生成的代付款二维码,被害人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指使“车手”(身份尚在落实)到收货点取走被骗手机。
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20年1月9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105862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共计1089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素红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梁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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