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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于1998年5月22日因走私毒品罪被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1998)沧刑初字第16号);于1990年2月22日因犯流氓罪被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沧法刑字第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为达以贩养吸的目的,多次将毒品贩卖给肖某某(自称)、高某某、胡某某等人。2020年3月23日14时55分许,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勐董中队外信用社门外查获被告人沈某某,并当场在沈某某左裤包内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杂志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09克。2020年3月24日17时07分许,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持搜查证在被告人沈某某位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号**生活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卧室桌子上查获使用透明玻璃瓶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瓶,使用杂志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5包,净重1.40克。经查,在被告人沈某某身上及家中查获的毒品均系与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得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2020年4月20日16时许,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沧源县**镇**组杨某某家中查获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6月8日15时许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正在吸食毒品的杨某某,同时在杨某某床上枕头旁一小木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15.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17.78克毒品海洛因及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病例材料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自称)、高某某、胡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达以贩养吸的目的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自称)、高某某、胡某某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吸毒人员,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且其具有毒品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沈某某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吸毒人员,具有毒品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联系电话1478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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