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附**号**栋**单元**号,工作单位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工作单位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成立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公司),二人各占50%股份,实际经营地为本市高新区**大道**号**区**楼,成都**公司从事GOIP呼叫业务。
2020年2月17日,“**公司”人员(身份不详)通过网络联系重庆**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公司),要求重庆**公司为其提供关于贷款内容的呼叫中心服务, 重庆**公司将该笔业务派给二级代理商昆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并租用成都**公司呼叫线路设备,为“**公司”提供服务。
成都**公司承接“**公司”业务后,以“金**”、“钱**”等公司员工开办的个人电话卡提供呼叫服务设备支持。期间,使用的电话卡多次成批量被运营商封号, 沈某某、杨某某为继续盈利,未核实电话卡被封号原因,安排公司员工与“金**”、“钱**”公司对接,通过复开电话卡、办新电话卡等形式,继续提供设备支持。
2020年2月17日至3月28日,“**公司”通过成都**公司提供的呼叫服务诈骗多名被害人,经核实,有15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外呼设备支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沈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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