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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李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42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街**号**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6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号**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6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珠海市香洲吉大莲花山小区**栋**单元**商店内,多次收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额共计24368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现场查获赌资700元人民币,投注单据3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石某某、夏某某、林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物证;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商行,多次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虹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华为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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