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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地一致。1997年9月2日被剑阁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2月9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四川省雷波县********号,住所地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2月9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川BA****汽车与被告人李某某从旺苍返回绵阳江油市**镇途中,在G5京昆高速金子山收费站下高速后驶至周某某家,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种植的金弹子树(别名:瓶兰、瓶兰花等)9株。同日,二人将盗窃的金弹子树在快手网络平台直播出售,通过申通快递的方式将金弹子树邮寄,共出售盗窃的金弹子树8株,未出售的1株金弹子树已返还被害人周某某。经青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盗窃的9株金弹子树价值为11632元。

2021年2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沈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提取手机微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为共同犯罪,均起到主要作用。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谦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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