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四川省**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67******,单位地址:青神县**镇**大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镇**大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四川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沈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人沈某某岳母。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公司陆续收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鞋业有限公司、成都**鞋业有限公司等转来的货款及其他收入,有能力支付公司员工劳动报酬,仍然拖欠叶某某、冷某某、唐某某、邓某某、费某某等135名员工工资,金额共计1049373元。2019年11月5日,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前付清所拖欠工人的所有劳动报酬,但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省**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建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37836****;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32811****。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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