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2016年1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10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 **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7次在赤壁市**小区**室、**小区**栋**室、**小区**栋**室先后七次组织被告人徐某某、熊某甲和万某某、某某甲、张某某、熊某乙、熊某丙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每场抽头渔利几千元至1万余元,每场赌资至少5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 **室王某甲家,组织徐某某、万某某、熊某乙等二十余人赌“三公”,赌资至少5万元,沈某某抽头渔利几千元。
2. 2018年5月的又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室王某甲家,组织徐某某、万某某等二十余人赌“三公”,赌资至少5万元,沈某某抽头渔利几千元。
3. 2018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 **室王某甲家,组织徐某某、万某某等二十余人赌“三公”,赌资至少5万元,沈某某抽头渔利几千元。
4.2018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室王某甲家,组织徐某某、万某某等二十余人赌“三公”,赌资至少5万元,沈某某抽头渔利几千元。
5.2018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栋**室王某甲家,组织徐某某、万某某、熊某甲等二十余人赌“三公”,赌资至少5万元,沈某某抽头渔利几千元。
6.2018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小区**栋**室王某甲家,组织徐某某、万某某等二十余人赌“三公”,赌资至少5万元,沈某某抽头渔利几千元。
7.2018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将其位于**小区**栋**室的住所提供给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沈某某在该地点组织徐某某、万某某等二十余人赌“**”,赌资至少5万元,沈某某抽头渔利12100元。
二、窝藏罪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沈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长期将沈某某藏匿于其位于赤壁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赌博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熊某丁、万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宋某某、张某某、熊某乙、熊某丙、李某丙、袁某某、彭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熊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沈某某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熊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甲现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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