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2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3********,白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社区**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彭某某于2019年4月入职东莞市**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伙同张某某(**店老板、另案处理)、钱某某(总经理,另案处理)、李某某(总经理,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有限公司组织技师赵某某等多人提供“打飞机”、口交等卖淫服务。沈某某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在日常例会中与总经理、“师姐”等人向技师传达提供色情服务的注意事项以逃避查访等;彭某某任楼面主任,负责管理技师部、巡查房间、带客和站岗等,并在公安机关检查时用对讲机通风报信,逃避打击。
公安机关于2019日6月16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沈某某、彭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欧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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