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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7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驾车载货值金额达196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从广州市出发、行至深圳市龙岗区**大道龙岗段一立交桥下准备将上述卷烟交付给被告人张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均无烟草经营许可。同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等物证;2.书证:烟草检验报告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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