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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张某某重婚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重婚罪,院批准,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张在明知被告人沈没和妻子李离婚的前提下,与被告人沈在平泉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两个孩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张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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