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重婚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沈某某没和妻子李某某离婚的前提下,与被告人沈某某在平泉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两个孩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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