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溪区**镇**社区干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共谋后,由沈某某在网络平台“闲聊”APP上建群,昵称为“娱乐为主”(ID:90000******),并作为群主管理群成员,张某某作为管理员,建立了棋牌游戏亲友圈,提供游戏房卡,由被告人共同管理、控制群成员,利用网络棋牌游戏进行网络赌博,提取牌钱(房费),非法牟利。直至2019年12月,查获该赌博群参与赌博人数221人,赌资结算金额23603348元,被告人非法获利25万余元。被告人沈某某分得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2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缴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光英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