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朱某甲、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12 日上午8 时许,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业主曹某某、顾某某与该楼**室业主朱某乙、孙某某因在室内养狗一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揪扭。随后曹某某(已起诉)电话纠集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电话纠集王某某(已起诉),王某某与田某某(已起诉)一同前往;被告人孙某某、朱某乙(已起诉)先后电话纠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已起诉)、李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到场后,曾将揪扭在一起的朱某乙与顾某某短暂分开,后被告人朱某甲赶至现场,朱某乙、朱某甲与沈某某、顾某某在**小区**号楼四楼平台发生揪扭互殴,沈某某随即再次电话纠集王某某到场。不久,朱某乙、朱某甲、孙某某、沈某某、顾某某、曹某某从楼梯至**小区**号楼楼下草坪上,朱某乙、朱某甲、孙某某对顾某某、沈某某、曹某某进行殴打,其中朱某甲先踢打顾某某、曹某某,后与朱某乙一起殴打沈某某,并将沈某某摔倒在地,孙某某多次打曹某某耳光,不久朱某丙、李某某等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先后赶至现场,王某某、田某某发现沈某某被殴打后躺在地上,便上前询问是谁动手,发现是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后,王某某、田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李某某等人进行互殴,其中,王某某开始时持砖头斗殴,后与对方拳打脚踢,其余人员均系相互拳打脚踢,斗殴致使双方多人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乙、曹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沈某某、朱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接受的物证半块砖头;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王某某、田某某、曹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鉴定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接受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朱某甲、李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朱某甲、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朱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礼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朱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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