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现租住浦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浦城县**路附近开了一家体育彩票店,并想盘下**路**体育彩票店和**路**号体育彩票店。2017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的彩票店因卖私彩、店内有老虎机等原因被体彩中心停业,被告人沈某某怀疑是**路**号体育彩票店举报,便决定报复该店。2017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打电话给叶某某(另案处理)叫其到店内有事情。叶某某带着被告人姜某某一同前往,被告人沈某某便和叶某某说会给叶某某2000元钱,叫叶某某找人砸了**路**号彩票店,因没那么多钱,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叶某某1200元,叶某某同意后并于当天傍晚确认位置。2017年8月29日,叶某某和被告人姜某某在五一三路义乌小商品市场买了迷彩口罩。当日20时许,叶某某骑一辆男士摩托车载着姜某某至**路**号彩票店后门,约定由姜某某持叶某某携带的刀进店砸,叶某某在路边等候,后姜某某带好口罩、鸭舌帽,脱了短袖裸露上身,冲进店内打砸,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为6190元。后叶某某载着被告人姜某某往205国道方向至仙阳皮革城将刀和铁锤丢弃。之后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给叶某某100、200(转4次)、130元,共计2230元。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支付宝转账信息、谅解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冲标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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