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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拉丁舞培训机构舞蹈老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雪园社区韶山**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伦,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村**栋**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7日18时许,邓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购买大麻叶,后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将1克大麻叶以22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当日18时许,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阳光”店面前,将1克大麻叶以24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

2、2019年9月12日,“海马”(身份不详)微信联系刘某某向其购买大麻叶,后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将1.7克大麻叶以36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当晚,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将1.7克大麻叶以410元的价格贩卖给“海马”。

3、2019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车站路“**阳光”店面前,将1克大麻叶以24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

4、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网吧”将2克大麻叶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

5、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将1克大麻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

6、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酒店附近,将1克大麻叶以22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7、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酒店附近,将10克大麻叶以212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8、2019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酒店附近,将6克大麻叶以127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9、2019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广场附近,将2克大麻叶以36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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