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以能帮助他人办理低保为由,通过伪造他人的医院病历及诊断等手段,帮助被告人章某某、刘某某在辽源市办理了低保,章某某、刘某某共计交给沈某某好处费13500元。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得约10000元的低保金,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共获得约15000元的低保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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