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汉阳区**港**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携带内装枪支、弹药的羽毛球袋,在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锦绣小区门口与曾某某等人发生纠纷, 后被曾某某等人将羽毛球袋抢下,并发现内有枪支。曾某某等人遂进小区将被告人沈某某找到带至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琴断口街派出所门口,当日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自行携带黑色长枪1支、子弹1枚到派出所投案。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支长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认定为枪支;1枚疑似子弹不能确定为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报案笔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 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辨认笔录;5.枪支及疑似弹药外观照片、监控视频截图;6.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瑛
检察官助理:张佳婵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涉案黑色长枪1支、子弹疑似物1发现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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