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4********,汉族,大专,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沈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自2018年为他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因沉迷于网络赌博形成巨额亏空,导致不能支付客户票据贴现款。为继续实施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沈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票据贴现兑付时间,隐瞒债主盈门、“拆东补西”的真相,欺骗客户前来办理票据贴现,并用客户贴现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沈某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8次,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40余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沈某安排周某某将被害人潘某某交付给其的1张面值4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3989200元,并用该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沈某归还潘某某200万元。
2.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沈某安排他人将被害人王某甲交付给其的2张面值共计2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于当日归还王某甲14万元,并将剩余钱用于网络赌博。
3.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沈某安排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交付给其的1张面值3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294340元,并将该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沈某归还王某乙共计10万元。
4.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沈某安排他人将被害人管某某交付给其的2张面值共计45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并将该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
5.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沈某安排曹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交付给其的4张面值共计634045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615404元,当日沈某归还姚某某40万元,并将剩余钱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6.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沈某安排曹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交付给其的1张面值123930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121761元,并将该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7.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沈某安排曹某某将被害人毛某某交付给其的1张面值248000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244280元,当日沈某归还毛某某共10万元,并将剩余钱用于网络赌博。
8.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沈某安排朱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交付给其的2张面值共计109542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出资金107213元,并将该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被害人王某乙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王某甲、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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