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沈某申,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沈某申从武昌**客运站乘鄂L*****班车到达嘉鱼县,后进入嘉鱼县**镇**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该小区**栋**单元**室门锁,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其主卧室衣柜里盗得现金7600元。
案发后,沈某申于2020年6月12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片、铝箔纸钎子、白色球鞋等物证照片;2.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嘉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6.搜查、勘验笔录;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谋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申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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