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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沈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号,现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被告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听取了被害人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栋**室被害人葛某某家中,采取密码窃取的方式,盗窃其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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