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沈二爷”、“二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居住地武冈市武冈大道**汽修厂**楼。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武冈市城区8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武冈市武冈大道自己租房附近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自己租房附近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3.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自己租房附近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4.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5.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自己租房附近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6.2019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武冈市乐洋路中国银行门口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7.2019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武冈市展辉医院附近将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8.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自己租房内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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