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21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号**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与宋某某(已起诉)经预谋,由宋某某以投资沈某某桥梁工程等项目为由,承诺高额利息,经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本市奉贤区等地向陆某某、蓝某某等27名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宋某某转账用于投资沈某某工程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28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400余万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陆某某、蓝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于上述时间伙同宋某某,以投资沈某某工程项目为名向陆某某、蓝某某、何某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于上述时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00万余元,2018年11月至2019月7月期间兑付陆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石某某、时某某6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337.7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万余元。
3.同案人员宋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与宋某某约定,由宋某某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沈某某工程项目,由其向宋某某支付利息的事实。
4.南外**大桥墩土建结构工程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温州市**新区一期市政工程PPP项目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等合同、工作情况及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上述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真实存在且确由被告人沈某某实际施工。
5.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名下不动产被查封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到案的情况。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春雷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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