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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彤诈骗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沈彤,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居**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彤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沈彤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沈彤虚构上海**行政经理身份,先后以发生车祸、自己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查封需要解冻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韩某某、许某某人民币共计13802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沈彤以发生车祸、自己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查封需要解冻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程某甲人民币880000元;

2. 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沈彤以自己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查封需要解冻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程某乙人民币94200元;

3.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沈彤以自己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查封需要解冻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19000元;

4.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沈彤以自己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查封需要解冻等虚假事由,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870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沈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丙、缪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韩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彤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

被告人沈彤对上述证据和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1年1月8

附件:

1.被告人沈彤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银行流水1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简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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